上诉人胡**因与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审批,延长审限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1.其不承担给付转让费、租金、押金责任;2.李**以54450元/年的标准支付从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用;3.李**支付违约金62563.5元;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房屋租赁合同应属于有效合同。1.本案合同应属房屋租赁合同,而非经营权转让合同。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约定转让费是因胡**在出租房屋时存在装修支出而要求李**对装修及设备进行的补偿。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合同是为房屋租赁而订,而非转让酒店经营权。一审判决以“在合同期内,原告未改变租赁物的经营性质”为由,认定案涉酒店租赁合同的性质实际为酒店经营权转让错误。2.即使涉案合同属于经营权转让,也并非当然无效。涉案合同约定的事项以及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均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仅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案涉合同违反的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二、李**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胡**不应返还转让费、租金、押金等费用。在涉案房屋被水淹前,李**均要求向胡**支付后续租金继续经营。李**系因疫情导致生意萧*不愿继续经营,遂以房屋被淹为由,要求胡**全额减免租金,否则解除合同。李**未按时缴纳租金,已先行违约。胡**考虑到受疫情影响,亦同意减免部分租金,李**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解...(本文书还有7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