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萧********与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萧********的经营者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杭州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1305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3日,原告出售给被告型号为佳岛h6-4s1-c电脑平缝机11台、型号为佳岛8600d-j带刀平缝机1台,抵扣被告的旧设备后,被告应支付原告32850元。2021年1月8日原告收回被告11台电脑平缝机,每台18**元,计价19800元,此款抵扣货款后,被告尚*原告13050元。被告在销...(本文书还有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