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张**向王**支付工程款116748元及利息;3.张**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施工面积计算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应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455.48平方米作为实际施工面积明显与事实不符,对王**极不公平。根据王**的实际测量**层至**楼的施工面积分别是:140平方米、123平方米、133平方米、125平方米,合计共521平方米。客观上一般施工面积按投映面积计算,其大于房产证测量记载的建筑面积是十分正常的。
二、王**有证据证明,施工过程中按张**的要求增加新项目,包括加大钢筋支出20000元,天面加高支出40000元,多建一个化粪池支出6000元,为张**垫支的沙石款13190元,这些均为实际增加的建设项目,在现场可以进行检验。但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单方面采纳张**毫无客观证据予以证明的陈述。
三、王**有证据证明张**支付给王**的339242元全部是王**垫付的材料款,并没有包括人工部分,但一审法却认为张**已支付完毕,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的,而且对于王**也是极不公平的。综上所述,涉案工程实际造价应为495990元,扣除张**支付的材料款339242元及未完成工程款40000元,张**应向王**支付116748元。
张**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6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