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宁任某******与被告阳某财产***************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任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阳某财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宁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79560元、施救费9500元、公路设施费用5313元、树木毁损补植费用2200元、评估费1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20657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1日8时40分许,张耀渠驾驶鲁h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32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24线11公里300米处一弯道路段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对向岳志伟驾驶的...(本文书还有1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