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诉被告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汤*、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5年3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被告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94379.12元,由某保险公*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4379.12元。
某保险公*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仅投保了交强险(限额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汤*发生事故时属于持有无效机动车驾驶证,某保险公*认为其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医药费票面金额无异议,要求扣除10%的...(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