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原告周**同意被上诉人李**的答辩意见。
一审被告刘**同意被上诉人李**的答辩意见。
原告李**、周**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赔偿二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85572.40元,被告平安财保宜昌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当庭变更)。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19日21时41分,被告刘**驾驶鄂e9××**小型普通客车沿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办金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该路与环湖路交叉路口变更车道时,与相邻车道沿金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由原告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原告周**)相*,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李**、周**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二原告被当即送往松滋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该事故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负全部责任,原告李**、周**无责任。经松滋立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的损伤建议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150日、护理时间90日、营养时间90...(本文书还有2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