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亨元**********(以下简称亨元公司)与被告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亨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亨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向亨元公司偿还人民币6754.59元;2、判令吴**向亨元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以6754.59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吴**向亨元公司支付账户管理费1140元;4、判令吴**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吴**、亨元公司与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吴**因消费需求通过亨元公司经营的平台向北银公司贷款,用以购买吴**所需的商品,但吴**获得贷款后没有按时足额向北银公司还款。根据亨元公司与北银公司签订的《“亨元分期购机”合作协议》及《“亨元分期购机”合作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合作协议”)之约定,当吴**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形时,亨...(本文书还有4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