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与被告莱阳市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1995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4年9月到原中荆乡人民政府下属中荆乡种子站工作,1992年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995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原告一直在中荆乡种子站工作,但在此期间中荆乡人民政府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00年12月份,原中荆乡并入团旺镇,原中荆乡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由被告承继。经多次向莱阳市人社局反映养老保险补缴问题,莱阳市人社局于2011年6月份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原中荆乡种子站职工出具处理意见,可以补缴自1995年1月往后的养老保险。但因一次...(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