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990元,并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至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食用油和面粉、大米等产品,共计供货28,670元,被告支付8,680元,至今尚欠19,...(本文书还有1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