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周**、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周**、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周**赔偿279769.38元;2.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3年4月1日08时10分许,被告周**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古塘街道担山路与金桥路旁菜场内部道路由西往东倒车过程中,与自南往北步行的原告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经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周**负事故全部责...(本文书还有1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