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郑*、青岛某汇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支公司、中国某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青岛某汇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作出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赵*、被告中国某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方未足额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判令(变更后):1、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744.76元(已撤回鉴定费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1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