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与被告赫**、赫**、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与被告赫**、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门战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赫**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赫**、赫**共同偿还欠款人民币281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归还本金当日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赫**、赫**承担诉讼费用。后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刘**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赫**、赫**、刘**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与被告赫**在2013年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共计借原告款项1600000元整,期限为2013年12月11日至2015年10月8日,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后原告又从他处受让与被告赫**的1210000元的债权及利息。原告于2021年10月30日受让以下7人与被告的共计1210000元债权总额(各债权人均已手机短信形式告知被告):1.受让楚**与被告的160000元债权及利息。2.受让孙**与被告的300000元债权及利息。3.受让路**与被告的100000元债权及利息。4.受让陈**与被告的150000元债权及利息。5.受让朱**与被告的200000元债权及利息。6、受让周*云与被告的200000元...(本文书还有6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