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陈**、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国某某****************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7396.81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1日7时42分,被告陈**驾驶车牌号为鲁hj****的小型客车,治济宁巿供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宁巿供销路与光河路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使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6月22日,济宁巿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认定被告陈**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陈**驾驶车牌号为鲁hj****的小型客车所有人为陈*平。被告陈**为鲁6u**号小型客车向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综上,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陈**、陈*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各被告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陈**辩称:对于原告的陈述没有意见。事故发生时我闯的黄灯过来,原告撞到我的车子上,说我闯黄灯,我揽全部责任。当时原告碰到我的车子上,我承...(本文书还有6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