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宿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与被告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八级工伤保险待遇354253元(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99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65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8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5750元、护理费7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与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温劳人仲字(2024)x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2024年1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用人单位给工人购买社保是建立在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原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没有办法给被告购买工伤保险,而不是用人单位应当参加保险而未参加。因此,原告不应当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费用,尤其是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进行赔付的项目,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存...(本文书还有4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