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蒋**、蒋**、蒋**、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贺**,被告蒋**及其作为被告蒋**与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夏**、蒋**位于武*市青山区××街坊××号(现已拆迁)拆迁后还建房青山区旅大街**号大华•铂金郦府(3期)**栋**单元**层**号房屋的遗产份额;2、判令原告享有位于武*市青山区××街××号××(3期)**栋**单元**层**号房屋12.72%的份额;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拆迁安置费退款5919.76元;4、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蒋**银行存款84765.16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至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继承位于武*市青山区××街坊××号房屋的征收利益;2、要求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112570.26元;3、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蒋**的银行账户存款131265.16元。
事实与理由:蒋**与夏**系夫妻关系,2006年蒋**与夏**通过福利分房取得了青山区8街坊110门7号房屋产权。2016年8月30日,因青山区8街坊110门7号房屋被征收,蒋**与武*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青山区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房屋总补偿款为777448.30元,其中房屋搬迁补偿费为1600元,临时安置补偿为29598.80元,搬迁进度奖为150...(本文书还有6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