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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杜**等与剧**、石家庄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冀018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3
  •  
  • 【案例概要】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首先由被告某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182145.71元,超出部分由被告某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396780.4元。另查明,被告石家庄某*******提交的杜**本人签字捺印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剧**垫付杜**事故款40000元(肆万元整)”,实际是被告石家庄某*******为原告方垫付的40000元,原告方应当退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本文书还有64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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