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首先由被告某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182145.71元,超出部分由被告某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396780.4元。另查明,被告石家庄某*******提交的杜**本人签字捺印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剧**垫付杜**事故款40000元(肆万元整)”,实际是被告石家庄某*******为原告方垫付的40000元,原告方应当退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本文书还有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