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物业有***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物业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物业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3114.2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11.43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以上合计:3450.7元。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君豪御园**期物业服务合同》,从2020年9月9日开始为位于原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22年5月31日。被告购买了位于原告***小区的住房,并已入住。但被告自2020年9月9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至今一直未缴纳...(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