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吴**、潘**与被告首都医科**********(以下简称友谊医院)、被告北京市红*********(以下简称急诊抢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潘**,原告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即原告吴**)以及吴**、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友谊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急诊抢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吴**、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389元、护理费400元、交通费200元、丧葬费59460元、死亡赔偿金13886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903元。上述费用,请求判令友谊医院按10%的责任比例赔偿,判令急诊抢救中心按20%的责任比例赔偿。另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1日,患者潘**因“发作性头晕10余天”到友谊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未询问潘**现病史,未仔细对潘**进行体格检查,初步诊断“头晕”,要求患者完善脑mri和mra检查。但未开具任何口服药物,未告知注意事项。就诊后,患者仍有症状发作。2019年10月24日,患者在友谊医院行mri和mra检查,医生告知10月30日取检查报告单。10月25日,友谊医院即出具报告,提示基底动脉重度狭窄,双侧大脑后动脉显影浅淡稀疏,但友谊医院未将结果及时告知患者。2019年10月26日23时30分,潘**病情突然严重伴言语不利,右侧肢体活动障碍。家属紧急送往急诊抢救中心救治,诊断:急性脑干梗死,给予阿...(本文书还有6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