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蔡*、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及被告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蔡*、唐**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借款本金37625.52元,利息、罚息合计64540.23元,本息共计102165.75元(现暂计算至2023年12月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蔡*、唐**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律师费509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30日,被告蔡*作为申请人填...(本文书还有3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