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险岳阳分公司)与被告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险岳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周**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险岳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罗**依法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险岳阳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11244.89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9日20时30分许,罗**醉酒驾驶湘f×××××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至s202线华容县,撞上前面同方向朱**骑行自行车(载其妻子樊贤香)尾部,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翻于公路东侧坡下,造成两车受损,罗**、朱**和樊贤香受伤,樊贤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樊贤香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樊贤香家属诉至法院,华容县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