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华太***********(以下简称“青海华太得阳公司”)与被告青海省高***********(以下简称“青海高速养护服务公司”)、青海省高***********(以下简称“青海高速运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华太得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被告青海高速养护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被告青海高速运营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华太得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969893.00元质保金;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48494.65元付违约金;3、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35886.04元付损失(以上合计1054273.69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月25日,原告青海华太***********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原业主青海省高等级公...(本文书还有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