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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内06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a**、b**、c**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4)内06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a**、b**、c**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上诉人保险赔偿金600,0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并未尽到责任免除的提示义务(一)被上诉人存在事后(或事故后)补签章的情形《投保声明书》《被保险人清单》《被保险人清单信息确认书》签章时间为9月25日,而在该3份文件中却明确写明次日(即9月26日)方可生成的《团体保险投保单》的编号*******019079(该单号,在前两份文件中系打印,后一份文件中系书写)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对此未作任何解释,亦无法对该违背科学常识的做法作出解释,结论只能是被上诉人事后补签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提示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提出,因本案存在事后补签的情形,故责任免除的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二)《投保声明书》《被保险人清单》《被保险人清单信息确认书》均系被上诉人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在《被保险人清单》《被保险人清单信息确认书》中无任何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在《投保声明书》中针对责任免除的提示未加黑、加粗等达到便于投保人识别的标准,并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故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三)《团体保险投保单》中针对责任免除的提示,并没有达到《保险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本文书还有67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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