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诉被告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编号:平*(深圳)贷字(2017)第(sw20171****00094)号】项下已发放的贷款全部立即到期;2.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61035.76元、利息(含罚息)43005.6元、复利3327.39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2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贷款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多次催讨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庭审时,原告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请一的判项为:“被告立即偿...(本文书还有2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