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市兴***********与被告唐*、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市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被告唐*、吕**到庭参加诉讼。因涉及系列案件审理,需要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本案恢复诉讼,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川市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4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份,原告委托银川市兴庆区联城快送货运部(该货运部业主为被告吕**、实际经营者为被告唐*,该货运部于2021年10月22日被注销)向买受人运送货物,货款金额共计4250元。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将上述货款打入被告指定的个人微信账户,而被告收到上述货款后却拒不向原告给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唐*辩称,自己从未参与过联城货运部的经营及管理,更未收取过任何联城货运部的货款,原告提...(本文书还有1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