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衡阳市西**********(以下简称西湖房产公司)、衡阳市西*********(以下简称西湖置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衡阳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支付拖欠2017年3月27日以前现金形式的租金8924元、消费券形式的租金0元、并支付违约金3332元;2、被告衡阳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支付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的租金20079元;3、被告西湖置业公司对被告西湖房产公司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7日,原告肖**与被告西湖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西湖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号西湖中央广场**层xxxx号商*,总购房款为267715元(其中购房款227725元,两年返租款39990元)。2015年10月19日,原告肖**与被告西湖房产公司、西湖置业公司签订《西湖中央广场商*委托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肖**购买的商*委托被告西湖房产公司统一经...(本文书还有5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