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驻马店市****************(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柘城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被告驻马店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20****273号购房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首付款305000元及分期贷款200000元及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维修基金和契税款15150元;4、请求判令被告依购房合同支付原告已交房款的利息及0.5%的违约金;5、上诉费由被告承担;6、原告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月27日签订购房合同,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7月30日前交付给原告房屋,而被告于2022年9月...(本文书还有2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