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中国联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中国联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3784.0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4日,原告邹**驾驶手扶拖拉机行驶至淅川县九重镇邹*村上档子附近路段被被告中国联合**************所有的通讯线杆砸伤,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中国联合**************作为管线的设置人和管理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原告受到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联合**************辩称:事故属实,事发线...(本文书还有2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