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陈**、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人保顺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顺德分公司、陈**共同向邓**赔偿事故损失405352.41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人保顺德分公司、陈**负担。
本院查明事实。
一、当事人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各方当事人对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编号为第2020003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邓**正常行走,陈**因空挡停车没有拉手刹车辆向后滑行,后车辆与邓**相遇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邓**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邓**构成八级伤...(本文书还有4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