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朱**、中国某财***************(下称某财险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财险某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合计126342.28元;二、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6日下午6时15分许,被告朱**驾驶苏j×××**小型汽车,在盐城市亭湖区润酒店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原告张**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原告张**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张**被送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原告伤情诊断为双侧桡骨远端骨折、右侧鼻骨骨折、右腕三角骨骨折、左手舟骨骨折等。2022年11月22日,原告张**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左桡骨远端内固定装置去除术,于2022年11月25日出院。该事故经...(本文书还有3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