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以下简称其姓名)与被告国民金控(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金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解除王*与国民金控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yht—a的劳动合同书。事实和理由:王*于2018年9月6日入职,与国民金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履行期满上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又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hyht--a劳动合同书,约定:王*基础工资为每月4692元加绩效工资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不低于6000元。自劳动合同签订后,王*尽职尽责,每天都按照国民金控公司要求,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常常加班加点,几乎天天都陪着领导迎来送往的应酬等等。即使如此,王*也从未抱怨!但是,国民金控公司自双方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起,虽然时断时续支付王*劳动报酬,却始终未能依据双...(本文书还有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