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装*****(以下简称省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上诉人省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省装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未全面审查保证书的法律效力、签署的背景及原因等事实,即以省装公司提供的单一证据(即保证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违客观公正。(一)陈**所签署的各份保证书应属无效。1.从保证书出具的形式和实质内容来看,保证书均由省装公司事先打印好单方出具...(本文书还有3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