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益阳丰泰********(以下简称丰泰公司)与上诉人益阳致诚********(以下简称致诚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泰公司上诉并答辩称: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致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地块合作协议》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错误。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并非合作开发土地,双方均明知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合作的目的是对土地的回收,之后由致诚公司指定单位竞得土地,土地后续开发问题及指定第三方揭牌并不在约定范围内;二、涉案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三、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应按协议约定履行。1、丰泰公司应收总价为税后6950万元并非保底条款;2、依协议约定税费由致诚公司负担;四、致诚公司反诉要求返还3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00万元的组成是200万元的诚意金和100万元的补差款,100万元补差是致诚公司对协议的实际履行,没有无效和应返还的情形,一审判定返还严重违法。丰泰公司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致诚公司上诉并答辩称: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丰泰公司诉讼请求;2、...(本文书还有4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