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与被告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1月9日,经原告单**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誉联**********(以下简称“誉联公司”)为本案被告,并于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单**,被告誉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38,881.62元(其中:医疗费17,606.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31,567.50元、残疾赔偿金164,8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诉讼代理费10,000元)。审理中,原告将医疗费变更为19,613.39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初,原告作为...(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