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诉被告张*、肖*、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张*立即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4年4月7日的借款本金487541.44元、利息5049.71元、罚息7230.10元、复利79.09元,从2024年4月8日起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41625%再上浮50%分别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张*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998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张*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xxx】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肖*、被告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本文书还有4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