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陈*、石河子恒*************(以下简称恒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3)兵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责任,本案付款责任由被上诉人恒业公司承担;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新疆西域广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恒业公司承建,上诉人作为恒业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按照陈*实际施工期限计算劳务工资并出具证明,经上诉人核算,陈*实际施工劳务工期为2015年9月1日至11月17日、2016年4月9日至10月25日、2017年4月25日至7月15日,共计11个月零13天,应付工资14000元,以上计算有书面施工复工、开工报告予以证实。一审判决工地报停工时继续计算劳务工期,属查明事实有误。二、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08民初****号民事案件针对恒业公司欠付上诉人工程款的问题已作出判决,陈*的劳务费属恒业公司应付上诉人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故恒业公司应支付本案劳务费。根据法律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陈*提供...(本文书还有5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