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华**诉被告江西某某********(以下简称“融旺某甲公司”)、江西省某**********(以下简称“某某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华**,被告融旺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某某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委托经营收益款33289元(暂自2021年11月01日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止,实际主张至本次开庭之日,并要求之后按照委托经营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继续履行);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8日因被告未支付原告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委托经营收益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赣1002民初****号。现二被告自上述判决之后至今的收益款仍未按照协议履行。为维护原告...(本文书还有3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