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77年1月**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洮南市。
上诉人洮南市社********因与被上诉人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洮南市社********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予改判,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多领取的13370.00元的失业金。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承认于2014年5月27日多领取13370.00元失业金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审判决对该事实判决予以认定是正确的。2、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享有的案涉债权不是民间普通债权,而是国家政策性财政资金,被上诉人在错误发放情形下的占有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3、原审...(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