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87812元(2020年7月1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此后按借条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其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至被告农行账户,并约定余款50000元于次日转账至被告账户。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年利率15%,借款期限1年,被告出具借条同时签字确认。次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转账至被告农业银行账户。至此,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交付借款本金的义务,约定期限届满后,原告虽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还本付...(本文书还有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