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廊坊鸿禹*********(以下简称鸿禹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禹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方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双方之间系代理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耿**自行成立销售团队,负责开拓最终用户,商谈价格,通知我方将货物发送给其指定的地点和收货人。我方没有按月给耿**发工资。我方并未给耿**缴纳保险,而是由其自行缴纳,说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即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与买卖合同关系亦不冲突。耿**应当举证其所签署的全部合同是以我方的名义还是以其自己名义。
耿**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请求及理由。
鸿禹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耿**支付鸿禹乔公司所欠材料款1486320.96元;2.判令耿**支付鸿禹乔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486320.9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本文书还有4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