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佛山市赣*******(以下简称赣饶家具公司)、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华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赣饶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及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一、劳动仲裁请求:2022年12月13日吴**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赣饶家具公司支付2022年9月至11月工资2283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916.48元、经济补偿金3547.8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吴**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为由,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佛顺劳人仲不字(2023)6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实际为劳务报酬)22534元;2.本案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