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诉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8117.72元、利息1014.19元、罚息40.93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罚息);2.判令被告张**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425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张**提供抵押的粤e3××**思域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174),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张**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签约情况(一)《个...(本文书还有2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