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5日03时许,于**驾驶鲁m×××××/鲁m×××××号车行驶至秦*高速公路山东方向273公里加450米处时与前方封**驾驶的鲁m×××××/鲁m×××××号车相撞,此为第一次撞击事故;第一次撞击后,后方驶来的徐**驾驶晋m×××××/lh028挂号车撞上前已发生事故的鲁m×××××/鲁m×××××号车,此为第二次撞击事故;两次撞击造成晋m×××××/lh028挂号车司机徐**、乘车人徐俊平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货物损失、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渤海大队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次撞击事故中,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封**无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封**和于**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徐**承担此次撞击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徐俊平无事故责任。
被告封**驾驶的鲁m×××××/鲁m×××××号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昌瑞公司,该车...(本文书还有2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