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刘*偿还原告卡号为×××的信用卡截至2022年3月24日的透支款本金44930.09元,利息6486.74元,违约金7051.12元及自2022年3月25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透支利息、违约金;2.判令被告刘*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18日,被告刘**原告中国银行**********申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一张。被告在申领该卡时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非现金透支交易从...(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