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2年10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4)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4)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案涉项目由案外人张某挂靠在某**名下施工,本案的租赁合同也是案外人张某指定刘*以某**的名义与某**签订,刘*是张某指定的经办人。案涉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是张某,因此,应当由张某向某**支付租赁费,某**向某**主张权利无法律依据,本案应当追加张某为当事人。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某**为了证明产生了运费,提交了收据,但收据上没有某**...(本文书还有5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