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与被告甄**、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人保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甄**向宁*赔偿损失152536.47元;2.判令人保江*分公司在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在强制保险内优先赔偿)。2.判令甄**、人保江*分公司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各方当事人对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编号为第2019001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甄**驾驶粤j×××××号小型轿车搭载甄**、甄**、甄**,宁*驾驶粤j×××××号小型面包车,两车相遇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宁*、甄**、甄**、甄**、甄**受伤的交通事故;甄**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宁*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宁*发生交通事故前在广东天地壹号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任职;人保江*分公司垫付了司法鉴定费3276元;甄**驾驶的粤j×××××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于人保江*分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
二、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
争议事项1:医疗费。
宁*主张及证据:医疗费41954.82...(本文书还有6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