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银消费******(以下简称北银公司)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费、账户管理费(截至2018年12月5日的逾期利息21853.44元、逾期罚息56584.46元、逾期滞纳费78159.09元、账户管理费12526.6元,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仅按《北银消费******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及《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条款》约定的标准计收逾期罚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4日,张**向北银公司申请贷款并签署《北银消费******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及《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条款》,约定贷款金额为12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利率为9.166667‰/月,逾期罚息按同期适用的合同利率上浮5...(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