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银消费******(以下简称北银公司)与被告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齐**偿还借款本金36941.66元及逾期滞纳费(截至2018年12月5日的逾期滞纳费为12744.93元,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滞纳费按照《北银消费******轻松付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及《轻松付个人消费贷款条款》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3日,齐**向北银公司申请贷款并签署《北银消费******轻松付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及《轻松付个人消费贷款条款》一份,约定贷款本金为403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若齐**逾期还款,则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滞纳费等。2015年7月27日,北银公司依...(本文书还有2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