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41654元及利息(以416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85%,从2019年10月21日结算次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被告承包了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等地的建筑装修工程项目,把其中的铺设地砖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2019年10月20日完工后,双方经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71654元,被告写下欠条给原告,确认欠原告71654元。之后原告多次追收,被告仅支付过30000元,剩余工程款41654元至今没有支付。
被告未应诉答辩。
原告...(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