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封*、中国某乙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7398.01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1日,驾驶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沿内乡郦都大道行驶至海天楼西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吴*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无责任。被告车辆在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为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缺席无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本文书还有2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