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晟弘********(以下简称晟弘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农区学*******(以下简称学平清洁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2)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弘建筑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2)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保温材料款40456.45元、违约金4045.65元,商砼款95950元、沙**款130654.99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上诉人因《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向被上诉人支付保温材料款40456.45元、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商砼款95950元、沙**款130654.99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中,关于被上诉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等约定不明,原审认定以该合同约定单价、数量计算材料款,不符合客观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仅对被上诉人供应的材料种类、数量和单价进行了约定,但在工程具体施工时,被上诉人所供应材料的具体规格、型号要根据工程实际需...(本文书还有5198字未显示)